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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328民初73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林,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百丈漈镇外垟工业园区**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1038698N。
法定代表人:黄崇光。
被告:***,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3353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系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铝合金建材。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主文为:“兹有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欠***材料款,人民币零佰贰拾贰万叁仟叁佰伍拾元零整(小写¥223353)”落款为:“欠款人:***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138XX****XX日期:2019.1.19”。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欠条货款金额处加盖公司印章。出具欠条后,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欠条货款金额处加盖公司印章,视为对公司欠款的确认,应受欠条内容拘束,承担支付义务。被告***作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单独在欠条欠款人栏签名,并书写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应视为自愿对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货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对原告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请,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23353元及利息(从2021年3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1元,由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云昆
人民陪审员刘长福
人民陪审员叶建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