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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8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吴**,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赵国柱、吴豪,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崇光。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8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租赁款20119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159元,由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和公积金缴存账户。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百丈漈镇外垟工业区的不动产,在本院(2020)浙0328执686号案中已予以查封,因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存在资不抵债之情形,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已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了本案债权的相关材料。2021年6月29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2.74元,用于缴纳罚款。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且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8执7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刘万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汉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