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百丈漈镇外垟工业区**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41038698。
法定代表人:黄崇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8民初4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7339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6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传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2020年6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坐落于文成县××镇××工业园区不动产【浙(2018)文成县不动产权第0006968号】,本院另案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块使用权进行处置中,等待执行款分配,本案无重复处置的必要。
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0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33900元及利息,也未交纳本案受理费5569.5元、执行费9739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8执6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汪卢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