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大众路**,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1月0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02月0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温州市恒顺玻璃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戈恬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恒顺玻璃厂(普通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02民初9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恒顺玻璃厂(普通合伙)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6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恒顺玻璃厂(普通合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恒顺玻璃厂(普通合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恒顺玻璃厂(普通合伙)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恒顺玻璃厂(普通合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2、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的小汽车、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浙××××的小汽车,本院均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但未实际扣押;3、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X区××镇××路××号××幢××室的房产,已由瓯海区人民法院首封,本案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4、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X区××街道××号××室××号车位的房产,已由瓯海区人民法院首封,本案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5、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X区××街道××幢××室的房产,已由瓯海区人民法院首封,本案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6、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X县××镇××工业园区的不动产,已由本案查封,查封期限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该不动产已由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抵押,现文成县人民法院向本院商请移交处置权,本院已将处置权移交对方法院,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7被执行人***、***持有的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公司股权可能产生无益拍卖,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截至2020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恒顺玻璃厂(普通合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恒顺玻璃厂(普通合伙)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同时系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恒顺玻璃厂(普通合伙)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恒顺玻璃厂(普通合伙)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被执行人***【同时系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恒顺玻璃厂(普通合伙)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恒顺玻璃厂(普通合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2执2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才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