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执1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雅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泽雅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77214024。
负责人:潘新建,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泽雅大源路**织机构代码:741038698。
法定代表人:黄崇光。
被执行人黄崇光,男,1972年1月8日出生,住,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div>
被执行人林显丽,女,1973年2月8日出生,住,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div>
被执行人黄金林,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住,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div>
被执行人***,女,1951年6月18日出生,住,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div>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雅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4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黄崇光、林显丽、黄金林、***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雅支行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黄崇光、林显丽、黄金林、***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黄崇光、林显丽、黄金林、***的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文成县百丈漈外垟工业园区房地产;2.被执行人黄崇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路××号××幢××室房地产;3.被执行人黄金林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路××号××幢××室;4.被执行人黄崇光、林显丽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幢××室房地产;5.被执行人黄崇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路××号××幢××室房地产;6.被执行人黄崇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号××室××号车位;7.被执行人黄崇光、林显丽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号××室××号车位。
本院已查封上述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百丈漈镇外垟工业园的房地产在文成法院处置,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黄崇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路××号××幢××室房地产在本院(2020)浙0304执1688号案件中处置,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黄崇光、林显丽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幢××室房××号××室××号车位,被执行人黄崇光名下坐落于山水名都3号地下室154号车位在本院(2020)浙0304执3363号案件中处置,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黄金林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路××号××幢××室房地产在本院(2020)浙0304执1687号案件中处置,本案参与分配。
截止2020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9万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4335.5元及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黄崇光、林显丽、黄金林、***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黄崇光、林显丽、黄金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在本案中无法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国平
审 判 员 俞君阳
审 判 员 江丕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林跃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