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大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民初2756号
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绿岛**路**号。
法定代表人:曾小祥。
委托代理人:王兴华,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慧,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大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玉龙湾花园1幢1单元407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新,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浙江大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大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符群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