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荷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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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6423号
原告:浙江大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51763362A,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玉龙湾花园1幢1单元407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飞霞,浙江礼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红,浙江礼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荷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802MF7061935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荷塘村。
法定代表人:洪俊。
原告浙江大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荷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大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祝志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徐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