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6052号
原告: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可壬。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01号三堡产业大厦B幢6楼622室。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应将该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外人***等对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故有关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衍生诉讼只能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应移送至该院处理,被告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