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3民初1306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申请执行人):**(系***之女),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北路环湖路东银湖水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8232584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被执行人):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三堡产业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0453312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余明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