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3民初1306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申请执行人):**(系***之女),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北路环湖路东银湖水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8232584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被执行人):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三堡产业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0453312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余明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