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腾安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执168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2494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01号三堡产业大厦B幢6楼622室,组织机构代码:7045331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阳市腾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月亮湾社区前院居民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639479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叶玻,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浙江汇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5幢5楼85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45591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组织机构代码:14728917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腾安实业有限公司、***、***、**、叶玻、浙江汇瑞投资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4执168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