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23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航海路**三堡产业园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玉妹,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锦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32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光大锦豪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12798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160元、执行费182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提供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光大锦豪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同年5月29日、8月5日、9月4日、9月25日五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于2019年5月9日委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光大锦豪公司住所地及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2月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光大锦豪公司在竹山县交通局的工程款854680元,申请执行人分配34143元(含退诉讼费286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160元)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光大锦豪公司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34143元,剩余部分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案被执行人光大锦豪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办案经过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32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金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