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206号
申请人:**,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刘佩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琼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计志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张鹏,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超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宏超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提交《关于法庭询问的回复与确认》,其中称:关于管辖,宏超公司认为,**与宏超公司、浙江绿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花园公司)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依法由法院管辖。由于该案所涉工程当时时间要求紧迫,宏超公司经办人与**经初步协商后,确定“先进场施工、再协商具体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期限、工期以及签订合同”的原则,碧花园公司与宏超公司的合作也是依据上述原则。后因碧花园公司逾期未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产生纠纷,从而导致宏超公司与**最终未能签订书面形式的施工合同,即宏超公司与**之间并未就管辖约定一事协商一致,故,依法应由法院管辖。
2022年4月2日,申请人**以宏超公司自认与**并未就仲裁条款达成一致,并同意与**的纠纷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赵建文
审判员  张一扬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佶利
黄绍朗
李蕴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