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206号
申请人:**,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刘佩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琼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计志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张鹏,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超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宏超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提交《关于法庭询问的回复与确认》,其中称:关于管辖,宏超公司认为,**与宏超公司、浙江绿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花园公司)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依法由法院管辖。由于该案所涉工程当时时间要求紧迫,宏超公司经办人与**经初步协商后,确定“先进场施工、再协商具体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期限、工期以及签订合同”的原则,碧花园公司与宏超公司的合作也是依据上述原则。后因碧花园公司逾期未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产生纠纷,从而导致宏超公司与**最终未能签订书面形式的施工合同,即宏超公司与**之间并未就管辖约定一事协商一致,故,依法应由法院管辖。
2022年4月2日,申请人**以宏超公司自认与**并未就仲裁条款达成一致,并同意与**的纠纷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赵建文
审判员 张一扬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佶利
黄绍朗
李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