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2676号
原告:建德安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溪上村之江大厦1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桔园巷口。
负责人:周彬。
被告: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计志超。
原告建德安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建德安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安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