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施立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镇江施立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执136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蒙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一帆,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镇江施立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50202348D。
法定代表人:郭鹏。
被执行人:施昌立,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生,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1983年10月7日生,户籍地镇江市。
被执行人:施杨,男,汉族,1997年11月17日生,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郭鹏,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生,户籍地镇江市。
被执行人:舒建志,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住镇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施立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施昌立、刘丽、施杨、郭鹏、舒建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102民初4095号案件的执行。
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邓铭琛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