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施立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口支行与镇江施立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施昌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02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口支行,住所地镇江市。
负责人:凌小波,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镇江施立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施昌立,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生,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10月7日生,户籍地镇江市。
被执行人:施杨,男,汉族,1997年11月17日生,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生,户籍地镇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昌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昌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口支行与被执行人镇江施立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施昌立、**、施杨、**、江苏昌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2日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02民初4093号案件的执行。
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