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郑西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245号
申请人:郑州市郑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北、供电新村东300m。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将,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
原告郑州市郑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市郑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8400.98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保单(用保单号:106511919202100016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市郑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8400.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郑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莹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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