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黄河河务局荥阳黄河河务局、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执417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黄河河务局荥阳黄河河务局,住所地荥阳市演武路**。
法定代表人:张先山,局长。
被执行人: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货栈街**/div>
法定代表人:肖琐龙,董事长。
关于郑州黄河河务局荥阳黄河河务局申请执行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2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黄河河务局荥阳黄河河务局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2月11日提起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82600元;
二、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82600元,本案执行标的180000元已上缴财政账户;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向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12月1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到庭并提交政策及环保相关材料,证明其行为执行部分无法执行;
四、由于被执行人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黄河河务局荥阳黄河河务局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郑州黄河河务局荥阳黄河河务局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新乐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