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民初9966号
原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货栈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462197。
法定代表人:肖锁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苗苗,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霞,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2413491XK。
法定代表人:李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辉,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春艳,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8元,减半收取3984元。由原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冰泉
审 判 员  胡向楠
人民陪审员  李济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