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荥阳市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82执4901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20T11X,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高村乡刘铺头。
法定代表人:郭浩。
被执行人: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462197,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货栈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崔竑波。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相应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并已缴纳执行费。故(2021)豫0182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就此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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