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盛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1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盛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博学路正商学府广场B座5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货栈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栾正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岭,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盛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盛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盛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伟
审判员  刘 皓
审判员  李晓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