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如与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179号
原告:**如,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奎(系原告之子),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货栈街**。
法定代表人:黄爱民。
原告**如与被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计1171元,由原告**如负担。
审判员  卢光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杰
书记员周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