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91民初97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思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组织机构代码:587976853。
法定代表人:罗卫洲,总经理。
被告:赵炯,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赵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启飞
人民陪审员 董利平
人民陪审员 田秀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邓红伟
书 记 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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