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91民初97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思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组织机构代码:587976853。

法定代表人:罗卫洲,总经理。

被告:赵炯,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赵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启飞

人民陪审员  董利平

人民陪审员  田秀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邓红伟

书 记 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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