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晓昉、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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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2040号
原告:张晓昉,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云,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骏,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东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213945。
法定代表人:郑定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宁波泛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海城华府(紫金苑)7幢(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YHM44。
法定代表人:张普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浙江泛华诚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0933143902。
法定代表人:梁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晓昉与被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泛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泛华诚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6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晓昉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晓昉承担。
审判长张海科
审判员陶振明
审判员郑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叶涵阳
书记员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