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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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3843号
原告:***,男,彝族,1973年5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海曙区江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21394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园区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现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