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佳建材经营部与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邱隘宁佳建材经营部与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3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宁商初字第1317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佳建材经营部。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佳建材经营部为与被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佳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69元,减半收取1084.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佳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