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南雄市欧雅装饰有限公司与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282民初1333号
原告:南雄市欧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林荫西路金竹园第一幢东边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8号5-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雄市欧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雅装饰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南雄市欧雅装饰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被告中建二公司向原告欧雅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86017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中建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中建二公司原名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1月14日,中建二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雄市会展服务中心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会展中心项目部)负责广东南雄会展服务中心工程所有合同、来往资料等文件签章,同时声明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中建二公司承担。2014年10月21日,欧雅装饰公司与经中建二公司授权的会展中心项目部签订了《南雄市欧雅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欧雅装饰公司承包工业园DC1、DC2分包工程铝单板幕墙。合同签订后,欧雅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2015年2月6日经与中建二公司结算,中建二公司应付为工程款266017.3元,已支付80000元,仍余186017元未付,双方签订了《工业园DC1、DC2分包工程铝单板幕墙结算表》对上述结算进行了签章确认。欧雅装饰公司多次向中建二公司催要工程款,但中建二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故欧雅装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中建二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中建二公司住所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中建二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8号5-7层,即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但原、被告签订的《南雄市欧雅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为广东省南雄市工业园,即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为南雄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认为,南雄市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管辖法院,且是本案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中建二公司提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