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13804号
原告遵义新源众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新源众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新源众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瑾静
书记员 刁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