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15民初4591号
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计951元(原告预交951),由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