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2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西路华飞街2号6号楼6-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431329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区四会大道南01号(市机电排灌管理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666840692。 法定代表人:李坤。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1956号民事判决、本院作出的(2018)粤1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据上述判决,肇庆市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8083418.45元及所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等。申请执行人依上述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128024508.7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向四会市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根据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9月14月的《函复》反馈称,肇庆·大隆湾花园1至9座的住宅以及商铺已被查封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大隆湾花园未办理竣工验收、实地测量及确权登记,无法提供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等资料;肇庆·大隆湾花园1至9座上述不动产已经分别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于审判阶段轮候预查***·大隆湾花园”487套房产及位于四会市东城区四会大道路的土地;鉴于上述不动产已抵押给案外人及由其他法院首封,故本案中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另查明,据执行系统查询反馈,以被执行人为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有149宗,并由多家法院执行,上述案件均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采取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故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轮候查封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自行跟踪了解抵押权及首封案件执行情况,及时了解该财产的处置情况,如抵押权或首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或有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应立即径行向该执行法院及我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对案涉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若不及时提交造成的风险及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