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财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5民初6395号 原告:湖南省财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财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财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财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财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9.5元,由原告湖南省财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