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沧民终字第1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九号小区中铁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徐润泽,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帆,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爱国,系献县河街镇天地建仪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郭继荣,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孙爱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0元,减半收取10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景岭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