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

武汉伍鑫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4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万科魅力之城特区5商铺****。

法定代表人: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诚,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南方(**)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胜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根据****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21)鄂0192民初14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南方(**)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842.69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冶南方(**)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冶南方(**)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842.6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袁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