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10540号
原告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帝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辉
人民陪审员 侯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建玲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