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43民初3909号
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959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申请保全措施费5000元(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5000元),由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 泷
人民陪审员 毛廷太
人民陪审员 王益平
书 记 员 张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