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243民初1767号之一
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40元(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91800元),减半收取为11920元,由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 云
人民陪审员 王益平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书 记 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