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2645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高家台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8392724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权,男,该公司员工。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15852585。

法定代表人:任应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叶,重庆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杨,重庆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1号浩博天庭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74746X。

法定代表人:平德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革启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甘小红

书 记 员 陈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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