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域国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27054号

原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科技六路15号1号楼一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曼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金域国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9号楼1层101-1001。

法定代表人:魏墨松。

原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诺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域国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派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曼琳与被告金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墨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派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剩余租赁保证金181 510.6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租赁保证金的利息497.54元(以181 510.6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97.54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9号楼的101-1003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赁期限为2016年10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另原告需要向被告交纳25万元作为租赁保证金,待合同终止后由被告于原告将工商、税务注册地迁出本物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抵偿所欠付的费用后无息返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完毕全部租赁保证金,2019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到期自然终止,原告已经在2017年7月23日将工商、税务注册地迁出,原告已经交清全部房租,但是被告剩余租赁保证金181 510.63元至今未退还,故起诉至法院。

金域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就剩余的保证金已经做过结算说不退的,因为对方逾期支付,我们扣除了滞纳金部分,具体原因也都和对方交代过,这件事已经结束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11日金域公司(甲方)与派诺公司(乙方)签署《硅谷亮城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第一年租金为84 520.31元/月、第二年租金为88
421.25元/月、第三年至合同结束租金为93 622.5元/月;乙方支付3个月的租金为保证金,租金按每3个月为一期支付,乙方需要提前十天支付甲方下一期的房屋租金;租金支付时间分别为2017年1月10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10月6日、2018年1月6日、2018年4月6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10月6日、2019年1月6日、2019年4月6日;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租赁保证金以保证乙方退租时结清所欠租金及其他杂费的义务,该笔租赁保证金由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支付甲方,全部租赁保证金由甲方于本合同终止并且将工商、税务注册地址迁出本物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抵偿乙方欠付的费用后无息返还乙方;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照应付租金的千分之十支付违约金;本合同到期,乙方最迟不得超出30天将在此房间注册的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迁出本物业,否则保证金不退;双方还就合同的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等做了约定。

派诺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金域公司支付房租211 300.78元、保证金10万元,于2017年1月22日向金域公司支付房租 253 560.93元、保证金15万元,于2017年3月28日向金域公司支付房租253 560.93元,于2017年6月20日向金域公司支付房租 295 821.09元,于2017年9月30日向金域公司支付房租 265 263.75元,于2018年1月8日向金域公司支付房租265 263.75元,于2018年4月12日向金域公司支付房租265 263.75元,于2018年7月10日向金域公司支付房租265 263.75元,于2018年10月12日向金域公司支付房租280 867.5元,于2018年10月12日向金域公司支付房租280 867.5元,于2019年1月18日向金域公司支付房租280 867.5元,于2019年4月19日向金域公司支付房租233 928元。

2019年7月23日,派诺公司的注册地址由涉案房屋地址变更为他址。2019年7月25日,金域公司向派诺公司退还支付保证金68 489.37元。

庭审中,金域公司称因派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租金,多次逾期支付,因此扣除滞纳金总计18 510.63元,且派诺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才将工商、税务等信息从涉案房屋迁出,构成延期,给其造成损失,并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申请表、律师函、聊天记录相佐证。派诺公司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不认可证明目的,派诺公司称,在2019年7月23日办理完工商、税务登记,未超出合同约定的2019年7月30日;对律师函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聊天记录不认可。派诺公司认为,其逾期支付房租只是履行瑕疵,不构成违约,被告辩称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按照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应该是3000多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派诺公司与金域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租赁合同已到期终止,金域公司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给派诺公司,但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派诺公司确实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事实,故派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金域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租赁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最迟不得超出30天将在涉案房屋的工商、税务相关手续迁出,派诺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将工商、税务相关手续迁出,因此金域公司关于派诺公司逾期变更工商、税务信息对其造成损失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派诺公司要求金域公司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派诺公司关于返还租赁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扣除本院予以核算的逾期违约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金域国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173 335.1元;

二、驳回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金域国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8元,已交纳;由北京金域国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75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京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