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海顿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科技六路15号1号楼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2914824B。
法定代表人:李健。
被执行人:江西海顿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石鼻镇新世纪购物广场内A栋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6W3YX7H。
法定代表人:刘海。
申请执行人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海顿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珠海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珠仲裁字(2021)第1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需核查被执行人具体财产为由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112执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仰方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李 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