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11民初668号
原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一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200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6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睿,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诺公司)与被告***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进合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派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进合能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7日(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应的催告费(律师函)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3日,被告在合能官方招投标平台(下称“招投标平台”)发布了《西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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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充电桩供货及安装集采招标》招投标公告。根据前述招标文件中《附件一》第1条要求,2021年5月6日原告将投标保证金10万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2021年6月10日,被告在招投标平台发布了原告未中标通知书。根据招标文件《附件一》第2条规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但截至本起诉日,被告并未按照投标文件规定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此后,原告通过微信以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告,被告均未履行其义务。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永进合能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原告确已于2021年5月6日向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l0万元整,我公司应予以退还。但原告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我公司对利息部分不予认可。原告依据《西安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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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充电桩设备采购及安装集采工程招标文件》,向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该招标文件附件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1条约定“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我公司也并未收到附件一所载明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2.原告主张催告费用,非必然发生的费用,系原告自主选择的催告方式,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身承担,我公司对该费用不认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利息及催告费用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西安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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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充电桩设备采购及安装集采工程》招标文件、合能供方管理平台操作流程截屏、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未中标通知书、律师函、律师函收费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支持其主张。
被告永进合能公司未提供证据。
因被告永进合能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1年4月23日,被告永进合能公司在其官方招投标平台发布了《西安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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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充电桩设备采购及安装集采工程》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附件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参与投标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领取前缴纳保证金10万元。并约定招标结束,投标单位按照招标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招标文件及图纸,在接到招标单位的正式通知后,到招标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业务(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须在合同签订后方可办理退还,程序相同),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原告派诺公司按照该文件要求于2021年5月6日将投标保证金10万元汇入被告永进合能公司指定账户。2021年6月10日,被告永进合能公司在招投标平台发布了原告派诺公司未中标通知书。原告派诺公司***合能公司提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永进合能公司以“请款流程7月份已经走完交给财务”、“集团财务没批支付额度”等理由,一直没有向派诺公司返还保证金。派诺公司无奈之下于2021年12月29日***合能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15日内退还该1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律师函费用800元,因永进合能公司至今未向原告退还该笔保证金,派诺公司因而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永进合能公司在其官方招投标平台发布《西安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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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充电桩设备采购及安装集采工程》招标文件,原告派诺公司应邀参与投标,并按要求支付了10万元投标保证金,因派诺未能中标,永进合能公司应按照约定向派诺公司退还保证金。根据派诺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派诺公司在2021年6月10日即收到《未中标通知书》,随即于当年7月***合能公司提出退款申请,虽然永进合能公司在其招标文件附件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合能公司在派诺公司向其提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至今没有向派诺公司退还保证金,现派诺公司要求永进合能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及800元催告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招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于同期内向原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催告费损失人民币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150元,由被告***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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