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605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香洲砖石一家建材商行,住所:珠海市前山所前山夏村建材街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UK27G1Y。
经营者:***胜,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南虹一街29号底层商铺1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510895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金湾区。
原告珠海市香洲砖石一家建材商行(经营者:***胜)诉被告珠海市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以涉案货款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砖石一家建材商行(经营者:***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6元,财产保全费收取1143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砖石一家建材商行(经营者:***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