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604执22916号之一
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诉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1759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8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调解书,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分期向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1024802元及违约金200000元,共计1224802元,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72元,由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1258元。
在执行过程中,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897032元汇入执行款账户,本院扣除执行费11258元后,余款885774元已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以“执行完毕”结案的条件,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