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明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焦洋、珠海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1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洋,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焦洋。 上诉人焦洋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焦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焦洋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焦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收,上诉人焦洋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4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