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1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洋,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焦洋。
上诉人焦洋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焦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焦洋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焦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收,上诉人焦洋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4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