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华建设有限公司

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开化县裕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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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24执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743925899。
法定代表人:应旭敏。
被执行人:开化县裕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华丰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14G9Q。
法定代表人:童展平。
申请执行人盛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县裕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824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开化县裕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588568.4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460元、执行费55342.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开化县裕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到被执行人在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开化县裕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开化县裕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开化县裕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化县华丰路57号土地使用权【浙(2021)开化不动产权第0XXXX号】,有抵押,抵押债权732万元,属无益处置。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开化县裕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已由另案移送破产,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破产,破产案号为(2022)浙0824破申14号。截至2022年10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5588568.49元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开化县裕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盛华建设有限公司5588568.49元,欠缴案件受理费25460元、执行费55342.84元。
鉴于被执行人开化县裕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开化县裕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人童展平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制裁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书面、移动微法院等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24执9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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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叶诗靖
审判员胡欢
审判员华志浩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应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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