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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4民初2769号
原告:盛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743925899。
法定代表人:应旭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顺志,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速卡物联网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下星口龙港路**-2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DGNNU47。
法定代表人:严红光,执行董事。
被告: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方茂商业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CD1LPXX。
法定代表人:史大兴,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化速卡物联网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950元,由原告盛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钟晓明
人民陪审员方吉荣
人民陪审员江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程慧君
书记员余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