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华建设有限公司

盛华建设有限公司、衢州艾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24执162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盛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743925899,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应旭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丰富强,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衢州艾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工业功能区杨村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艾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日作出的(2017)浙0824执162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衢州艾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位于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工业功能区杨村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化国有(2013)第12-2506号)、1#(房权证开字第××号)、2#(房权证开字第××号)、3#(房权证开字第××号)、4#(房权证开第S00403**号)、集体宿舍楼(房权证开字第××号)、机修厂房(房权证开字第××号)、食堂(房权证开字第××号)和未办证的5#、6#楼、7号楼厂房、科研楼、成品仓库楼、厂区大门值班室及其厂区内的附属物。拍卖过程中,涉案标的经二次拍卖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72617880元接受该财产抵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7)浙0824执1626之三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衢州艾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工业功能区杨村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化国有(2013)第12-2506号)、1#(房权证开字第××号)、2#(房权证开字第××号)、3#(房权证开字第××号)、4#(房权证开第S00403**号)、集体宿舍楼(房权证开字第××号)、机修厂房(房权证开字第××号)、食堂(房权证开字第××号)和未办证的5#、6#楼、7号楼厂房、科研楼、成品仓库楼、厂区大门值班室及其厂区内的附属物予以解除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衢州艾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工业功能区杨村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化国有(2013)第12-2506号)、1#(房权证开字第××号)、2#(房权证开字第××号)、3#(房权证开字第××号)、4#(房权证开第S00403**号)、集体宿舍楼(房权证开字第××号)、机修厂房(房权证开字第××号)、食堂(房权证开字第××号)和未办证的5#、6#楼、7号楼厂房、科研楼、成品仓库楼、厂区大门值班室及其厂区内的附属物作价7261788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盛华建设有限公司抵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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