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终1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68号。
经营者:***,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民初7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16元,减半收取3208元,由上诉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仪
审判员王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