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92民初1141号
原告常州恒润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长虹东路**。组织机构代码58669044-X。
法定代表人周岳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立,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汉江路**组织机构代码2510496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恒润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恒润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恒润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恒润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