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2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1049677Q,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建业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周仁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411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卞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