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恢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汉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1049677Q。
法定代表人周仁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垫付款567951.26元及利息、支付工程管理费1853365.12元,承担案件诉讼费2783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7119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
经两次查证,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银行账户,本院已经对五处账户进行了保全,申请人未要求扣划存款.本院从金坛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分配款里面,共计两次向申请支付了1093994.2元
车辆信息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DD71**号的车辆,本院已经对车辆进行了保全,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
工商投资股权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两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无投资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有位于新北区前桥新村31幢甲单元401室的房产,本院已经查封,该房产系***和其他人共有,申请人未要求处理。
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正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