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9359号之二
原告: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尚品1号楼2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10733249。
法定代表人:马永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宏程,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049。
法定代表人:郑玉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97060398F。
法定代表人:韩磊,职务,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礼兵,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凡,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中山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057042025L。
法定代表人:杜文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波涛,男,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395元,减半收取计736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698元,由原告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冰鹤